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2023年1月(yuè)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多次在(zài)某市场购入母猪肉,通过剔除肥肉,涂抹牛血等方式将猪肉伪造(wěizào)成牛肉和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摊贩(tānfàn)处。
在某次销售假牛肉时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。经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约6万元。案发后,经专业(zhuānyè)机构鉴定(jiàndìng)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(chéngfèn)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
长沙县法院经(jīng)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处罚金,追缴其违法(wéifǎ)所得(suǒde)。
食品安全(shípǐnānquán)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(yǐjiǎchōngzhēn)”是指以不具有(jùyǒu)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(xíngwéi)。本案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(xiāngduì)较低、肉质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(chéng)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,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提醒:
应把(bǎ)好进货渠道关,保障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(chéngxìn)是经营生命线,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。
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(yǐjiǎchōngzhēn)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购物凭证、拍照留证等(děng)方法留存证据,维护个人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
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(chǎnpǐn)中(zhōng)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(jīné)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,处(chù)(chù)二年以下(yǐxià)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(bǎifēnzhīwǔshí)以上二倍以下罚金(fájīn)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(èrbǎi)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(wěilièshāngpǐn)刑事案件(xíngshìànjiàn)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一条(tiáo)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在(zài)产品中掺杂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(yìwù),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(fúhéguójiā)法律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。
刑法第(dì)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(xíngfǎ)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低等级、低档次产品冒充(màochōng)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以残次、废旧零配件组合、拼装后冒充正品(zhèngpǐn)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不合格产品”,是指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(chǎnpǐnzhìliàngfǎ)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(dìèrkuǎn)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
对本条规定的(de)上述(shàngshù)行为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。
来源(láiyuán):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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